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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發展,規範中醫藥行業管理,保護和促進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特區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中醫藥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保護、引導、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並將中醫藥事業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中醫藥法律法規,起草和組織中醫藥發展規劃;

(二)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許可和監督;

(三)管理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健康教育和對外交流;

(四)中醫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成立中醫藥專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建議;

(二)整理和研究中醫文獻和民間中醫診療方法和技術,促進中醫理論和技術的發展;

(三)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管理政策提供專業意見。

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由名中醫、名中藥師、行業協會推薦的專家、衛生行政部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中醫藥行業協會是由中醫藥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壹)規範貿易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組織中醫藥學術和業務交流,普及中醫藥知識,推廣中醫藥技術,培訓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

(三)開展中醫、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和特色專科評估;

(四)調解行業內部糾紛;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加強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用。

每年65438+10月22日是中醫藥宣傳日。第二章保障和促進第十條市政府成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政策;

(二)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集,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發展改革、科學、工貿、國土規劃、財政、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監管、藥品監督、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參加。第十壹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在制定涉及中醫藥的政策時,應當征求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二條市、區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發展,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重點支持中醫藥特色服務、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中醫藥人才培養。

市、區政府可以設立促進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基層醫療、教學、科研和中醫藥普及工作。第十三條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市、區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補助補償機制,制定有利於推進中醫特色醫療服務的補助補償措施。第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時,應當支持中醫藥發展。

市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診療收費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服務價值。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第十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支持在疾病預防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保健和亞健康診療方面的優勢,開展預防保健服務。第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在確定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平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第十七條市、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和評價制度,制定有利於中醫藥人才培養和評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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