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條例》規定:
第五十壹條?乘客對自己的物品負責。每人免費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
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乘客20 kg。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大於160cm,桿狀物品不大於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大於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
殘疾人折疊輪椅可免費攜帶,不在上述範圍內。
第五十二條?以下物品不允許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以下項目受到限制:
1,5個氣體打火機,20小盒安全火柴。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的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4.20只新生小雞。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
第十四條乘客乘車應當持有有效車票。無票乘車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票,並按照規定收取車費;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規定:
第五十五條?乘客應設法將丟失的物品歸還失主。如果乘客已經下車,應編制乘客記錄,詳細註明姓名和件數,交給車站。如果不清楚乘客已經下車,就交給列車終點站。
車站發現或列車移交的遺失物,應詳細登記在遺失物登記簿上,註明日期、地點、移交車次、貨物名稱、包裝及內容、數量、重量、托運人、代理人及處理結果。
第六十三條?乘客攜帶行李時應要求開具車票。郊區時間票不能托運行李,鐵路登機牌不能免費托運行李。
第六十五條?辦理行李、包裹時,要確認貨物名稱、件數、包裝,核對檢查,核對重量無誤。途中帶有水和冰或動物飼料的物品,應單獨托運,作為到站時減肥或減輕體重的依據。
鐵路客戶服務中心-鐵路客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