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而進行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