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或者為賣淫者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