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如因合法收養、父母刑滿釋放、父母恢復贍養能力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生活補助發放終止,其中定向父母刑滿釋放的,從其父母刑滿釋放6個月後的次月開始發放;
2.對象年滿18周歲的,從年滿18周歲的次月起終止補貼;
3、對象已年滿18周歲,但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補貼從對象畢業滿6個月後的次月起終止。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父母雙亡或失蹤,年齡在18以下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正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孤兒,可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