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罪是指女性為獲取報酬,不分青紅皂白地與其他男性進行非法性交,並主動提出或者同意進行非法性交的行為。
2、嫖娼,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也就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在金錢交易基礎上的性關系。
懲罰措施:
公安機關對賣淫者的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1.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與14以上、16以下的人賣淫嫖娼的,與16以上、18以下的人初次賣淫嫖娼的,因生活原因初次賣淫的屬於“未成年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對賣淫者,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依法收容教育;
4.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多次賣淫,18周歲以上的人員兩次以上賣淫等。,並應依法接受教育。
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註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對於被抓的妓女,應該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懷孕或者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70周歲以上人員賣淫的,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