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五條國家促進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壹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城鄉平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動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農村發展與農民利益掛鉤的項目,鼓勵城鎮居民到農村旅遊、休閑度假、養生養老,但不得損害農村生態環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