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需要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案件起訴地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第二,家眷的範圍是什麽?
贍養人的範圍,贍養人主要是指依法撫養的未成年人,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已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
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