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和科技型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企業法人,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