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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長明是否犯有包庇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殺人案?

公訴機關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包庇罪,於2013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實施抓捕。現羈押在商丘看守所。

辯護人陳,河南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田,河南華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商梁刑檢(2014)第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包庇罪,於2014年3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王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陳、田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案(另案處理),逃至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尋找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作案,公安機關正在抓捕,幫助王某某在外地藏匿。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朱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窩藏罪。請求依法判刑。

被告人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意見:1。在床上藏人尚未到案且沒有宣判的情況下,朱某的窩藏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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