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和用藥合法權益。適用範圍是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生產、銷售(銷售、變賣,下同)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樣品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或者其他藥品批準文件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和用藥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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