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向被發展人員計算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通過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從而取得加入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謀取非法利益;
3.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上下關系,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