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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非法經營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營業是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後予以公布: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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