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為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許可是指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範進行審查和調查,允許其從事與衛生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衛生行政許可,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