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機構是壹個獨立的組織,只對國會負責,本著中立的精神工作,主要職責是調查聯邦政府如何花納稅人的錢。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的財政管理陷入混亂。為了扭轉這種局面,美國1921的《預算與審計法》決定將審計事務從財政部分離出來,交給壹個獨立的機構,也就是美國總審計局。負責人是“總審計長”。得到任命是挺麻煩的,但壹旦得到了職位,就成了鐵飯碗,不用擔心得罪人丟了工作。候選人名單由參眾兩院兩黨議員組成的八人委員會提出,總統從中選擇壹人,提交參議院批準。任期15。然而,總統有權任命,而不是罷免,只有國會有權彈劾審計長。總審計長的職位有點像最高法院大法官,相當獨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審計長被彈劾。這個部門從1921成立至今,總共只有7個總審計師,可見其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