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公開承認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與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和有關組織所承認;雙方互相支持的事實。
(3)事實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已經終止了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我國相關政策規定,經親友、群眾認可,或有關組織證明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應視為收養,即使未經過法定程序。因此,國家承認符合上述條件的任何事實收養的效力,並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