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時,要遵守法律關於特許經營的規定。如果被特許人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的經營資源,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冷靜期退還加盟費。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協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師起訴或者仲裁!
如果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未參加技術學習,未接受選址服務和設備材料,開業前已享受冷靜期,可以根據冷靜期到法院起訴維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