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評估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情況,開展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備案,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控制標準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機動車等移動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