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被扶養人戶籍類別確定補償基數,即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農村戶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
4.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
5.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