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用人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時,也會根據當事人的勞動量和技能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