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絕對、獨家、第壹、最新、最先進、第壹品牌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處廣告主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兩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註銷其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資料:
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禁止情形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