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五級工傷的工資為18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選擇退出工作崗位的(單位無權解除合同,自行申請解除),可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金額由受傷工人所在地決定,各地區賠償金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