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以下簡稱新法)於2015年4月24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舊廣告法(以下簡稱舊法)從1995年2月1日開始實施。
新法共有74條,比舊法的49條多了25條。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想告訴妳,新法根本沒有嚴格限制極端條款,甚至沒有放寬。事實是妳被這些人騙了。
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換句話說,新法和舊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不能使用國家最高級和最佳用語,但這壹規定在舊法中也有所體現。只是這麽多年我們已經習慣了玩各種逃避的把戲。未來會怎樣?真的要看執法中的司法解釋。
與舊法相比,新法實際上給廣告行業增加了鼓勵性的語言,盡管它含糊不清: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廣告業的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廣告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新法第十條和舊法第七條規定了廣告內容的標準。除了剛才提到的“最好”這幾個字之外,又增加了壹條:“不得損害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