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過錯原則,權利人有權要求對方依照相關法律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有免費寄養,寄養人沒有過錯,那麽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人可以免除責任。
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客戶已經提出了附加條件,狗肯定需要這樣的條件。如果不同意,店家要當面提出,雙方可以再商量。但是對方沒有否認,這肯定是店家的錯。
因為寵物不具備和自然人壹樣的“人身權”,所以當發生寵物醫療事故糾紛時,寵物主人只能作為“物”的主人要求賠償。壹般發生寵物醫療糾紛時,寵物主人和醫院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實在無法達成壹致,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然後由法院指定專業人士等寵物醫院來做鑒定。建議消費者在帶寵物看病前,仔細閱讀寵物醫院的相關治療條款和收費標準。同時,也建議消費者保留相關治療憑證和檢查結果。同時也建議寵物醫生在采取治療措施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相關治療方案和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