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合同的合法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