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書;?
(二)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小作坊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證或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確認合法使用生產場地;(五)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
(六)食品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圖,不同認證單位的產品和不同類型的產品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安全指標合格的產品檢測報告;?
(七)生產場地和場地外圍平面圖;?
(八)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工具、設備、設施的相關檢驗證明文件;?
(9)質量手冊。
申請流程如下:
小作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小作坊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經補正能夠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自收到申請或者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小作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小作坊的現場核查。核查組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壹般由2人組成。驗證小組應在驗證前3天通知小車間。按照本細則和《小作坊必備條件現場檢查表》進行現場檢查,並做好記錄。現場驗證應做出明確的驗證結論,並填寫《小作坊必備條件現場驗證報告》和《小作坊不符合項改進表》,要求小作坊在規定時間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改進,驗證小組負責驗證不符合項的改進情況。驗證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對驗證報告、驗證記錄等文件和驗證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真實性負責。?
現場檢查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檢查組對小作坊的申請表和申報材料、現場檢查記錄表、現場檢查報告、不合格項整改表、整改報告壹式兩份進行匯總審核,送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經現場審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