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的工作人員,但工人除外;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省外單位和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參照本規定向其任免機關或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的紀律處分條例對招標投標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進入綜合招標中心或者其他招標服務機構進行招標,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招標程序進行操作的;
(三)招標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
(四)違反規定組織招標或者委托無招標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以及委托超越代理範圍的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采用其他招標方式,或者不發布招標公告,不通過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
(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七)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
(八)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九)依法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中標人,未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確定中標人的;
(十)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十壹)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或者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二)其他影響招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行為。
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未取得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代理資格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以欺騙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向特定投標人承諾中標獲得招標代理業務;
(四)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五)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服務機構串通招標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行為。第五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提供虛假信息參加投標的;
(二)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
(四)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招標服務機構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影響招標活動公平、公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