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覆蓋率。大病保險的覆蓋面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共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累計年度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判定,具體數額由各地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可以規定不予支付),具體由當地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
防護等級。為努力避免城鄉居民發生災難性家庭醫療費用,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支付比例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的不斷完善,將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加強政策銜接,有效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和診療範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