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辦理正規進口手續,未經審批進口的藥品定為假藥,非法買賣是屬於違法行為的。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並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擴展資料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