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是指企業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頒發的生產、銷售化妝品的許可證。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2、《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其樣式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制定。
3.從2017,1開始,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統壹啟用。化妝品生產企業持有的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廠區總平面圖(包括廠區周圍30米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和生產車間(包括功能車間布局)、檢驗部門、倉庫的建築平面圖。
3)生產設備的布局。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生產場地合法使用的證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權證、房產證或租賃協議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8)企業質量管理相關文件至少應包括:質量安全責任人、人員管理、供應商選擇、物料管理(包括進貨檢驗記錄、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等。)、設施設備管理、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包括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以及產品召回制度等。)、產品檢驗和留樣制度、質量安全事故處理等。
9)工藝流程的簡要說明和示意圖(不同類型的產品應分別列出);存在相同工藝但不同類別產品生產活動的,必須提供保證產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分析報告。
10)建築及裝修說明(包括裝修材料、通風、消毒等設施)。
11)證明生產環境符合要求的測試報告至少應包括:
1)生產用水衛生質量檢驗報告;
2)車間空氣中細菌總數檢測報告;
3)生產車間和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明測試報告。
4)生產眼用、嬰兒用、兒童用護膚化妝品的,生產車間灌裝間、潔凈容器儲存間的空氣潔凈度應滿足30萬的要求,並提供空氣凈化系統的竣工驗收文件。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有與所生產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環境條件和生產設施設備;
(三)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四)有能夠檢驗所生產化妝品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五)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