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在每個人的生活中都很常見。那麽,強制戒毒有哪些新規定?本條例由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現狀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所以對吸毒人員有重要作用,另壹方面也對大家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強制戒毒有什麽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壹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
藥物成癮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不得強制隔離戒毒。
對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幫教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決策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查明身份後應當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壹條
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設立、管理制度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是關於強制戒毒新規具體問題的回答。強制戒毒對吸毒者來說是壹種痛苦的方式,但對當事人的戒毒來說確實是最好的,從中可以知道吸毒的不良後果,所以需要直接面對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