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之前,必須先通過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了解此化學品的特性及註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依據是化學品的危特性及其什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物質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是指壹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壹個生產經營單位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控制重大危險源是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僅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要做到壹旦發生事故,能夠將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說能夠控制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並且在壹定範圍內使用、生產、加工、儲,存超過了臨界數量的這些物質。由於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
壹般重大危險源分兩大類,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場所設施,危險化學品主要參照《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進行辨識,危險場所和設施主要參照《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件規定進行辨識。具體物質及臨界量標準和文件中都有。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註意哪些事項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註意事項有防火,防毒,要保證各方面的安全,不管妳是使用還是經營,都要經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培訓才能做的。
簡述處理危險化學品火災的註意事項處理危險化學品火災時要註意,1、不要慌張;2、趕緊撥打119和120防止有人受傷;3、迅速控制火災防止漫延;4、火勢大要迅速離開現場;5、化學火災應由專業消防隊撲救,現場人員進行配合;6、滅火時選取適當滅火劑。化學火災主要的滅火方法有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化學抑制法等;化學火災滅火器壹般為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幹粉滅火器三種!安全第壹,希望您能滿意,謝謝!
註意燃燒物的種類,如:禁止砂土覆蓋的物品,可以用密集的水流或噴霧水槍撲救,以防阻礙氣體擴散,加速爆炸反應,增大爆炸威力。遇水燃燒物品火災,不能用水和含水的泡沫滅火;氧化劑中的過氧化物與水反應,能放出氧加速燃燒;硫酸、硝酸等酸類腐蝕物品,遇加壓密集水流,會立即沸騰起來,使酸液四處飛濺;有的化學危險物品遇水能產生有毒或腐蝕性的氣體;粉狀物品如硫磺粉,有機顏料、粉劑農藥等起火,不能用加壓水沖擊,以防粉末飛揚,擴大事故;比重小於1,且不溶水的易燃液體有機氧化劑發生火災,不能用水撲救。壹部分毒害品中的氰化物遇泡沫中酸性物質能生成劇毒氣體氰化氫,不能用化學泡沫滅火,可用水及砂土撲救。遇水燃燒物品中鋰、鈉、鉀、銫、鍶、鎂、鋁粉等起火後,不能用二氧化碳滅火,目前只通用幹砂土撲救,也可以用1211撲救。要禁止站在下風方向和不佩戴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等防毒面具,撲救無機毒品中的氰化物、磷、砷的硒的化合物及大部分有機毒品火災。
化學品使用註意事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壹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壹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編輯]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 *** 。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船舶上使用的燃料油是危險化學品嗎?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有嗎?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屬於可燃液體。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有哪些安全註意事項壹、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采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壹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有哪些安全註意事項?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化品的不同性質穿著與其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註意標準對方穩妥。
2危險物品裝卸錢,要對船(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劇毒物品的搬運工具,卸車後必須清洗幹凈。
3托運危險性化學品比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位列入國家品名表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電瓶車、翻鬥車叉車、鏟車、直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5運輸氧化劑、爆炸品及鐵通包裝的壹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地板車及汽車拉車托運;在溫度較高的地區,運輸易燃易爆的液體和氣體時,要采取防曬措施。
對於放射性物品要采用專用的運輸車和擡架搬運,裝卸機械也要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易燃和有毒物品的,禁止用小木船,小型機帆船和水泥船運輸。
在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時,應指定專人押運,不得少於兩人;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穩定的車速和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是事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和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必須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誌,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的有關規定:車輛地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機動車排氣管應裝阻火器,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懸掛規定的標誌和標誌燈;根據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向應得消防器材。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和其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工具。
運輸爆炸品需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的《爆炸品運輸證》或《危險化學品運輸證》。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只擁有防火安全措施。
易燃品閃點在28度以下,氣溫高於28度時應在夜間運輸。性質或消防方法向互抵觸時以及配裝號或類別不同時的危險化學品不能混裝同壹車、船只。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灌槽等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