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禁止在種植、養殖、收購、倉儲、運輸、生產、加工、屠宰、經營、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的食品中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質。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統壹部署、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綜合協調、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等日常工作。
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在同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接受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承擔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組織協調和日常監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第五條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下列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
(壹)農牧行政部門負責農產品、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和產地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二)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
(三)商務行政部門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源性疾病的檢測;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
(八)公安、林業、糧食、鹽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農牧行政、質量監督、衛生行政等部門的檢測機構,具體承擔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所采樣品的檢測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同時完成同級政府下達的臨時性抽檢任務。
各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抽樣檢驗等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及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及實施方案,結合各自職能和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案落實及檢測情況予以督導檢查。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對問題產品來源逐環節追查,逐環節處罰,追查到底,處罰到底。對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後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違法行為存在管轄爭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解決。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行為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生產經營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行為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