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急救醫療行為和秩序,合理利用急救醫療資源,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提高急救醫療服務水平,促進急救醫療發展,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急救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和院內急救醫療服務和社會急救及其管理。
第3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急救中心(站)在接受急救電話後、患者被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前,以現場搶救、緊急處理和途中監護為主要內容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有急診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救醫療機構)對送至急救中心(站)的患者或者自行前來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是指公眾在突發緊急事件或者意外傷害現場,運用心肺復蘇、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本操作,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減輕傷害的行為。
第4條政府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的領導,將急救醫療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參與急救醫療服務,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服務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範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緊急醫療服務系統
急救醫療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了由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組成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現場自救互救是急救醫療的重要補充。
第七條信息披露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急診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診醫療資源。
第八條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急救醫療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醫療服務的公益性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理念,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精神。
第二章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九條機構設置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院前急救醫療機構的規劃和設置標準設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等承擔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院前急救醫療執業註冊。
第十條機構責任
急救中心(站)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1)日常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2)政府組織的重大社會活動的院前急救醫療保障服務;
(三)城市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
(四)宣傳和普及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
(五)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壹條工作規範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執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計報告制度。
第12條院前急救人員
院前急救人員包括開業醫生、實習護士和急救助理。急救中心(站)的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輛院前急救車輛
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應急響應時間)、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和業務需求增長情況,本市每3萬服務人口配備壹輛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救護車標準,具有明顯的行業統壹規定的急救醫療標誌和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信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急救設備,噴塗標識圖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護車應當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未經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或者使用120標識。
第十四條通信指揮平臺
全市成立院前急救電話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電話受理服務,統壹受理全市急救電話,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五條特殊號碼及聯動機制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電話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要根據人口規模和日常求助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120”電話專線,配備調度員,確保及時接聽公眾求助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求救信息,不得惡意占用、幹擾“120”熱線。
全市建立了“110”、“119”、“120”聯動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接收和發送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接到求助信息後,應當進行分類登記和調度。必要時,對呼救的人進行急救指導。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受理求助電話。
第十七條現場救援
院前急救人員在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應當穿著統壹的急救服裝。
院前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應根據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急救醫療機構搶救的危重患者,應當通知急救醫療機構做好救治和搶救準備。
院前急救人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患者家屬或者其他現場人員應當協助院前急救人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住院分娩的原則
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遵循滿足專業救治需要、就近、緊急的原則,決定送相關急救醫療機構救治。如患者或家屬拒絕依從,院前急救人員應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簽字確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院前急救人員決定將患者送往相關急救醫療機構救治:
(a)病情危急,危及生命;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和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十九條特別保護
院前急救人員在提供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對有危害社會安全行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護的患者,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專業組織,由公安機關或者專業組織負責保護。
第二十條數據記錄的保存
急救中心(站)應當記錄緊急呼叫受理、現場救援、途中救治、監控等過程的信息。
院前急救病歷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和保存。急救中心(站)求助電話錄音、調度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壹條立體救援
該市積極發展水陸空多方位救護,形成水陸空立體救護網絡。
第三章醫院急救服務
第二十二條醫院應急能力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急診資源布局,制定急診設施、人員配備標準和管理規範,加強對急診的監督管理。
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急診科標準和管理規範設置急診科,加強急診科學科建設和日常管理,提高醫院急診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急救醫療機構開展急診和重癥監護室壹體化建設。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急救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關閉急診科。
第二十三條醫院急救人員。
急救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配備掌握急救醫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診科醫務人員,並加強急診科醫務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醫院急救服務規範
急救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院內急救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遵守診療技術規範,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急診科負責首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病人。對危重急癥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後付費”的原則進行救治。
第二十五條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銜接。
急救中心(站)應當與急救醫療機構建立連接機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實現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