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溫補貼每年6-8月發放,***3個月。
2.發放高溫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個工作日不低於10元。
3.判斷高溫補貼對象是否屬於高溫補貼對象有兩個標準,其中壹個算。他們是:從事露天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高溫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高溫而克扣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5、清涼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但企業不能通過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作為高溫補貼。高溫補貼要現金支付。不要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沒有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高溫作業但沒有領取高溫補貼的員工可以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撥打12333投訴。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保障其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他高溫福利國家規定,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當天應停止室外作業。
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全天戶外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