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員
(壹)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三)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壹)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設備
(壹)基本設備。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設備。
四、具有國家統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
《杭州市私人診所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私人診所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私人診所,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私人診所是國家衛生事業的補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和支持醫務人員到偏僻山區和缺醫少藥地區依法開辦私人診所,從事醫療活動。
第四條私人診所應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患者的健康業務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