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不良反應不容否認
藥品具有兩面性,中藥也不例外,既有促進健康的正面效應——療效,也有妨害健康的負面效應——藥品不良反應。曾經大肆宣揚的「中藥是純天然藥物沒有毒副反應」的炒作是出於商業目的,誤導廣大患者,如今這股歪風雖已剎住,但「中藥沒有不良反應」的觀點在不少人的認識裏依然存在,應當糾正。中藥理論認為,就性質和作用而言,無藥不偏,無藥不毒,偏性可以糾正人體生理失常之偏,即治療作用;偏性若導致偏勝,也可以損害人體生理,便有失常之偏,即不良反應,這充分說明藥品作用的兩面性。我們的祖先早就認識到中藥有毒。「神農嘗百草……壹日而遇七十毒」的傳說幾乎遍及民間。《神農本草》收載有365種中藥材,其藥物分類法就是按藥物有無毒性、防治疾病的主要功能和可否多服久服來區分的,根據藥性分成上、中、下三品,上品120種,為君,能補養,無毒,可多服久服;中品120種,為臣,能治病補虛,無毒或有毒,斟酌使用;下品125種,為佐使,專治主病,能除寒熱邪氣破積聚,多毒,不可久服。這說明了先人已對藥物治療效果和毒副作用有了較深刻的認識,在藥物方劑的配伍方面,提出了相須、相使、相畏、相殺、相反等原則,總結出了十八反、十九畏歌,對提高藥效和減少毒副作用及安全合理用藥提供了理論依據。
中藥,即使是單味藥,由於所含成分很復雜,其功能與主治都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僅限於壹種。中藥治病,往往只利用其諸多功能與主治中的壹種或壹小部分,其他未被利用的部分就屬於「與用藥目的無關的」,其偏性必然帶來不良影響。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的含義,這些「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就是不折不扣的中藥不良反應。以麻黃為例,現代中藥藥理研究認為,麻黃具有發汗、解熱、平喘、鎮咳與祛痰、利尿、抗腎功能衰竭等作用,根據《中國藥典》2010年版壹部的規定,麻黃的功能與主治為「發汗散寒、宣肺平喘、利水消腫。用於風寒感冒,胸悶喘咳,風水浮腫,支氣管哮喘」,沒有提到註意事項和禁忌範圍,由於麻黃可作用於心血管,使心臟興奮、血管收縮、血壓升高,麻黃所含的主要有效成分麻黃堿,可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其較大治療量能興奮大腦皮層和皮層下中樞,引起失眠、神經過敏、不安和震顫等癥狀。因此,即使合格的麻黃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也可能出現上述某種或某幾種不良反應。
中藥不良反應不應擴大化
由於種種原因,中藥不良反應被擴大化的現象很普遍,主要原因是將很多原本不屬於中藥藥物不良事件的病例,包括並非合格中藥引起而是假冒偽劣中藥引起,誤用其他品種中藥引起的,或不屬正常應用範圍的誤用、濫用,或超出正常用量的亂用。例如近年來出現在比利時的減肥茶事件,其實,減肥茶事件是不恰當的使用中草藥(如超劑量、長期使用等)造成的。又如日本將小柴胡湯制劑廣泛用於治療各種肝炎,且長期服用,結果出現間質性肺炎,而在我國,按中醫辨證論治理論應用小柴胡湯近兩千年之久,至今依然安全、有效、經常使用。
確認中藥不良反應的難點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該規定明確指出構成藥品不良反應必須兼備三個條件:壹是「合格藥品」;二是「正常用法用量」;三是「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判斷是否屬於藥品不良反應,必須用上述規定去衡量。
所以,認定中藥不良反應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合格藥品引起的。判斷藥品是否合格,可從原料和制劑兩個方面著手。原料質量與藥材品種、生長環境、生長年限、采收季節、炮制加工、貯存條件等有關;制劑質量與制備工藝是否合理,質量標準是否定得合理、藥品質量是否可控等有關。以品種是否正確來說,壹般中醫師若缺乏足夠的中藥材學專業知識,也是不容易確認的。
界定是否屬於正常用法用量。中醫用藥講究辨證論治,中藥的應用範圍本來就缺乏很明確的界限,加上實際用藥時往往對患者的病證了解、記錄不清或不準,以致事後回憶成問題;其用量以飲片而言,往往差異較大,如以《中國藥典》規定的用量為硬指標,超過就按超劑量論,對此尚有爭議,因為《中國藥典》中的中藥用量尚需進壹步研究才能確定。
積極應對中藥不良反應
中醫習慣用復方藥品治病,其藥味多,成分復雜,而每種化學成分常常含量比較少,作用不夠顯著,以致某些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表現不明顯,於是就難於被發現、被確認。所以中藥不良反應往往少而輕,加之對中藥不良反應的監測力度不夠,所以易被疏忽。
所以,我們要正確認識中藥的不良反應,重視藥材的質量,加強中藥生產的質量管理,加快建立中藥材質量標準,減少不合理用藥,加強中藥化學與毒理學研究,尋找產生不良反應的成分,揭示中藥不良反應的發生機理,加強中藥的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借鑒國外的資料,註意同國際接軌,建立中藥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做好中藥不良反應的監測工作。
中藥是中華民族的偉大瑰寶,為世界醫藥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中藥猶如壹把雙刃劍,在具有治療作用的同時,必然存在不良反應,對中藥不良反應應持辨證的觀點,壹方面要正視其客觀事實,另壹方面又不能誇大其詞,要科學、有效地為公眾用藥安全築起壹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