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3.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出口以及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活動中,
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原藥用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4、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5.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知道場所內有人吸毒、註射毒品或者販賣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六十壹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他人販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出口以及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知道場所內有人吸毒、註射毒品或者販賣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所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註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醫療機構和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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