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最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擴展資料:
案例:贛州壹販毒團夥被判刑最小成員僅24歲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龍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壹起販毒團夥案件。該販毒團夥***有七名成員,年紀最小的僅24歲,其中林某建、黃某亮、黃某婷、廖某麗、廖某鵬五名被告人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另外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和八年六個月。
據法院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間,林某建夥同黃某亮、黃某婷、廖某麗販賣毒品,2017年5月初廖某鵬加入該團夥,參與販賣毒品。
內部分工由林某建、黃某亮負責出資購買、分裝打包、銷售毒品,黃某婷負責到廣州購買、銷售毒品,廖某麗負責分裝打包、銷售毒品,廖某鵬負責分裝打包、銷售毒品。去年5月22日晚,龍南縣公安局民警根據外地警方提供線索將林某建抓獲,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15.46克。
當月29日、30日,龍南縣公安民警陸續將余下的黃某亮、黃某婷、廖某麗、廖某鵬等六名團夥成員抓獲,查獲毒品海洛因37.51克。
人民網-贛州壹販毒團夥被判刑最小成員僅24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