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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抽樣檢驗時要做什麽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要求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經國務院實施本法的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五十八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員獨立進行。

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進行食品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和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食品檢驗報告的出具負責。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食品不得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所抽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第六十壹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的食品,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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