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三年後考駕駛證流程如下:
1.戒毒滿三年的,到車管所申請開具證明,車管所會出具《吸毒駕駛人核查函》,並送達吸毒人員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進度大隊;
2.戒毒滿三年的,到車管所申請開具證明,車管所會出具《吸毒駕駛人信息核查意見表》,並送達吸毒人員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進度大隊。再到派出所辦理業務,派出所出具《吸毒駕駛人信息核查意見表》,由其到所在轄區禁毒大隊進行核查,並申請毒品尿檢;
3.
4、科技部門不定期對申請人進行3次尿檢,每次檢測間隔不超過7天,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出具《意見書》,並附檢測報告;
5、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
6、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
7、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
8、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
9、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
10、車管所出具《吸毒人員尿檢合格證明》。取得相關證明後,即可到駕校申領駕駛證。
社區戒毒人員,切記要定期去尿檢,證明自己真的沒有復吸,否則這樣妳是沒有辦法開的。
二、強制戒毒和社區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吸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從報到之日起計算;強制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從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之日起計算。強制隔離戒毒雖然是兩年,但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提前,提前時間最長為壹年;反之,表現不好的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也最長為壹年,加上之前的兩年,所以強制隔離戒毒最長可達三年。
三、強制隔離戒毒與社區戒毒的區別
強制隔離戒毒與社區戒毒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觀上的區別。強制隔離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而社區戒毒不限制人身自由;根本區別在於戒毒人員的主觀意願不同,社區戒毒是自願的,而強制隔離戒毒絕大多數是非自願的,因而實行的是強制措施;
2.強制戒毒具有法律強制性,必須經公安機關同意才能解除;自願戒毒不涉及法律問題。
3、吸毒三年後,在考取駕照過程中,吸毒後駕照註銷,需要社會康復三年,取消動態管控後,才能重新申請駕照考試。對戒斷三年未復吸者,不再實行動態管控。報名前需派出所、禁毒大隊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即從最後壹次被抓獲並刑滿釋放三年以上,才由派出所出具證明,然後到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從管控級別變更為藍色關註級別,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被驚動,就可以辦理駕駛證了。具體可參考以下流程:辦理流程
壹:車管所先出具核查函車管所出具《吸毒駕駛人核查函》後,傳真或發送至吸毒人員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縣、市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隊。核查單位收到核查函後應盡快完成核查工作,出具《吸毒駕駛人信息核查意見表》。
二:派出所出具意見《吸毒駕駛人信息核查意見表》先由吸毒人員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意見,對其個人情況、吸毒行為記錄、戒毒治療記錄、是否需要辦理駕駛證業務等內容進行核查。
第三:禁毒大隊核查管控信息吸毒人員持派出所出具的《意見表》到縣、市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隊進行核查,同時申請毒品尿檢。禁毒大隊對吸毒人員在 "吸毒人員數據庫 "中的當前管控情況等信息進行核查,並打印其動態管控明細,加蓋公章後上報車管所。辦理流程
四:科技部門尿檢不少於3次禁毒大隊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尿檢時,要不定期抽檢不少於3次,每次檢測間隔時間應不少於7天,並由科技部門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由禁毒大隊出具意見,並附歷次檢測報告。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和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輛飆車、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
(八)駕駛機動車輛飆車、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未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滿五年的;
(八)因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本款第四項以外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未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1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12)三年內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機動車駕駛人;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壹的,不得在規定的期限內申領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