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四)經營腐爛變質、酸敗油脂,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裝食品的;
(五)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裝食品的。(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制品的;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用於防疫等特殊需要的食品;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性評估的;
(十)食品生產經營所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