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發[2022]第265438號+0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社會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供應商:
為全面深化政府采購“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推進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註重績效的政府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規章制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對標全國標桿城市,進壹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全面應用新型電子監管平臺,優化政府采購流程。
1.全面應用新版政府采購監管平臺,全面推行“無會”開標。除涉密項目外,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均在政府采購監管平臺上實施。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組織開標和開啟響應文件,禁止要求供應商在評標現場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按時在線參加。禁止要求供應商提供紙質投標(響應)文件、數據u盤、CA等。現場。
2、政府采購項目實行全過程電子化。招標(咨詢、談判)文件網上獲取,不設置投標報名環節,不收取采購文件費和投標保證金。考慮到項目特點和供應商的信譽,鼓勵采購方不接受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的支付比例。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於5%。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保證金。
3.進壹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購監管平臺和電子商店相關功能,打通政府采購監管系統、預算管理和國庫支付系統,實現合同簽訂和資金支付全流程。
4.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鼓勵采購單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建設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政府采購電子商店和網上超市,進壹步提高采購效率。
5.不要求供應商提供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對於按照規定提交各種聲明和承諾書的供應商,不得要求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通過符合性評審的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可能無法誠信履行的,應當要求其在合理時間內在評標現場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證明能夠誠信履約的,可以繼續參加評標,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視為無效投標。
7.有條件的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政府采購項目的異地評標。
二、清理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壁壘,提高企業便利性。
8、財政部門在制定政府采購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9.除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外,采購單位不得將設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通過入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財政部門將清理備選庫、目錄庫和資格庫納入日常監管工作。
10,采購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預算金額與采購公告壹並公示。嚴禁超預算、無預算進行政府采購。
11.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限制供應商資質、設定需求指標等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供應商,不得變相排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特定區域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資格不受其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和投資者國別的限制,指定采購特定國家或地區品牌的產品,設置不符合采購需求特點的指標指向內資或外資企業產品。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
12.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根據部門預算(項目預算)確定采購需求。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應當在確定采購需求時征求公眾意見。除非因技術復雜或特殊性質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采購要求應完整、清晰。必要時,應當征求專家的意見。
13、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程度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期限。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縮短政府采購周期,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14.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後,采購人和評標委員會應在1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人中依次確定中標人或中標供應商。
15、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招標文件。
四是規範合同管理,實現電子合同網上簽約。
16.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政府采購合同,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17、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單位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8.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9.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單位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20、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
21.政府采購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變更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五、加強基金支付管理,明確首付比例和支付時限。
22、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定金,提高政府采購定金的比例,定金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30%;項目按年預算的,年度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項目年度計劃付款額的30%。中小企業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50%。
23.采購單位應積極履行合同,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及時支付合同金額。對符合合同約定付款條件的,采購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並在30日內將資金支付至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流動、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拖延支付。
24、財政部門深化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機制,與人民銀行對接組織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服務。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向供應商發放貸款,也可以根據供應商政府采購的歷史交易記錄和履約情況發放貸款。金融機構要在信貸額度、貸款審核、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提供金融機構的產品展示、網上申請、審批、貸款發放、付款進度查詢等壹站式服務,幫助減輕供應商的資金壓力。
25.進壹步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功能,對政府采購付款數據進行預警監控,實現從“管合同”到“管數據”、從“催企業”到“催財務”、從“比尾付款”到“比時限”的轉變。對符合合同約定付款條件的,采購單位應及時審核付款,對無合理理由拖延付款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協調解決。采購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支付政府采購合同款,應當暢通供應商索賠維權渠道,及時處理訴求,維護政府公信力。
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26.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單位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實行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估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其發展。
27.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評審,統籌安排預留采購份額給中小企業。對於適合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並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出。
28.采購限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適合中小企業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為中小企業采購。
29、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合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總預算的30%以上專門用於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30.對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無保留份額采購項目,以及項目中無保留份額的采購包,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從符合要求的小微企業報價中扣除10%(工程項目為5%),以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31.中小企業對其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如陳述不實,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成交,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2.采購單位擬采購的產品屬於節能產品和環境友好型產品類別目錄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節能產品和環境友好型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行政府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鼓勵使用環保包裝材料。涉及商品包裝和快遞包裝的政府采購項目,要參照《商品包裝和快遞包裝政府采購要求試行標準》,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政府采購供應商提供產品的具體包裝要求,並在政府采購合同中予以明確。
七、保障供應商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33、政府采購信息應及時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應當包括采購意向、采購需求、采購計劃、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招標(響應)文件範本、合同範本、采購結果、查詢和投訴渠道、采購合同和驗收結果。
35、采購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采購意向披露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是否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等。原則上,采購意向披露時間不得少於30天。
36、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簡化和明確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無效投標條款應當集中列出,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不得受到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格式和形式問題的限制和影響。
37、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三十八、采購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選擇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疑解惑、配合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等關鍵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對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9、財政部門通過“雙隨機、公開”的方式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檢查,按規定公開檢查結果,依法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
八、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合理利用信用評價結果。
40.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實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管理制度。書面承諾符合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資質要求,在納稅和社保方面沒有失信記錄。采購機構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納稅情況和社保資金情況。
41.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綜合信用評價,建立信用檔案。采購單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42、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采購代理機構的專業領域,合理利用采購代理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43.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次日記錄評標專家的表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規定定期考核。連續兩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辭退。
九、壓縮投訴處理時限,完善糾紛處理機制。
44.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損害其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做出書面答復。
45、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投訴,應依法及時處理。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詢價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未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繼續進行采購活動。
46.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有效並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進行采購活動的,在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否則,應在修改采購文件後恢復采購活動。
47.財政部門應當完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暢通供應商維權渠道,依法及時處理供應商投訴。投訴受理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信息應當在綏化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48.供應商依法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投訴的,可以通過現場送達、郵寄送達或者網上提交投訴等方式進行。為節約投訴成本,提高投訴處理效率,鼓勵供應商在線投訴。
49.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十、改進監管方式,創造新服務。
50.進壹步完善“互聯網加監管”模式。構建“事前預防、事中預警、事後分析”的智能監管體系,開展智能監控和實時預警,加強對供應商供貨價格和采購行為的管控,重點防範和查處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進壹步提高監管效率,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
51.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52.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當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驗收組成員由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合理確定,嚴格執行“分任務行使權力、分崗位設權、分級授權”的內控制度原則。受采購單位委托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專家不得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可推選壹名組長主持驗收小組的工作。驗收小組應根據驗收計劃獨立實施驗收。驗收後,驗收小組應出具驗收報告。
53.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其他參與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參加供應商履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對於公共服務項目,應邀請客戶參與驗收並發表意見。
54.采購單位應根據驗收報告明確驗收意見,並蓋章確認。除保密情況外,政府采購績效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55.因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緊急采購,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法》關於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采購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56、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夠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單位不得排斥應急采購競爭。供應商不得參與價格、付款要求等交易條件明顯不合理的緊急采購。
57、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采購制度,嚴格確定應急采購項目的性質,全面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高效有序地實施采購活動。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市直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維護公平市場秩序、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周密部署,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綏化市財政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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