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9日)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全國食品安全工作,擬定國家食品安全戰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協調處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制定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國家食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技術支撐等落實到位,對發生的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確定。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面積、人口數量、監管對象等情況,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強化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獎勵專項項目和資金,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監督檢查、重大活動保障、突發事件應對、案件查處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公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通報。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將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下列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壹)風險程度高、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二)易對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的;
(四)在境外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
對已經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監督抽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結果等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時進行跟蹤評價和修訂。
第十壹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按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環節的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農藥、獸藥殘留和其他汙染物質的風險監測;國務院糧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原糧中重金屬和其他汙染物質的風險監測。
相關部門應當對各自承擔的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會商,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以及社會第三方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方案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發現可能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發現存在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食品安全調查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風險排查,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計劃,建設和管理全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交流機制,***享風險評估數據和資料。
鼓勵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第十八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組建和管理。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方法和要求,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應當向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開展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食物消費量狀況、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素、總膳食研究、公眾認知程度等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第二十壹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日常監管、監督抽檢、案件查處、專項整治等監督管理信息以及輿情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對經評價認為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依職責及時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客觀、公開透明、及時有效、多方參與、溝通協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等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促進食品安全社會***治。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規範,建·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由食品、公***衛生、臨床醫學、新聞傳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咨詢委員會,為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提供咨詢建議並參與風險交流。根據需要,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咨詢委員會可以就風險交流的事項征求社會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新聞媒體等方面的意見,邀請相關方面代表參與風險交流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鼓勵科研機構、技術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快制定餐飲服務中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範圍和使用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中急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
第三十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負責。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三十壹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專門從事食品運輸的經營者不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購、使用、貯存、運輸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
禁止在食品添加劑中違法添加藥品、食品添加劑原料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 專門從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電話、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受托方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受托方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公布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對其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應當包括相關行業組織提供的技術上確有必要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的安全性評估意見、相關標準研制情況及其標準文本等。
第三十七條 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物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我國具有食用歷史,且未發現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記載,未發現毒性記錄;
(三)列入國家藥品標準;
(四)能夠保持相關物種資源發展的可持續性,不會對野生藥材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且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植物;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實現食品可追溯。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授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壹)負責供貨商遴選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並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壹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專業知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需要輻照的,應當委托具有輻照資質的單位進行,並按照輻照食品相關標準實施檢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輻照裝置單位加工處理食品情況、使用輻照食品原料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企業標準、風險分級標識、檢查檢驗結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處置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求,在較大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中推行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第四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
食品保質期少於常規檢驗所需期限的,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註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註冊證書,核對所載明內容與產品標簽標註內容是否壹致,並留存註冊證書復印件。
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超過保質期的、變質的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登記造冊,在有明確標識的場所單獨存放,及時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規定查驗並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並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條 專業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貯存、運輸活動中可能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壹條 食品貯存、運輸需要溫度、濕度等控制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並保持設施設備的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冷鏈運輸。
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過程中,不得添加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二條 食品貯存、運輸應當有記錄,保證貯存、運輸過程可追溯。
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範圍及使用量等。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應當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五十五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按照衛生規範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設有食堂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築工地等單位應當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風險隱患,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對外承包食堂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承包人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食品安全治理,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防範食品安全事故。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食品,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五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聘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添加劑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信息向平臺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平臺上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查詢。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網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信息。
第六十壹條 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實體交易的許可範圍壹致。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六十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在高風險食品種類和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信息化手段采集、記錄生產經營數據信息。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批發市場等應當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相關數據信息。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
壹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
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壹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
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壹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72小時內啟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