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住院報銷並不是全額報銷,而是在報銷範圍內按比例報銷,報銷後的自費部分,仍需個人自付,起付線部分,還需個人自付。
以鄭州市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類別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鄉鎮衛生院,下同)200元,壹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三級醫療機構900元。
參保人員在同壹自然年度內出院後再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確定醫療機構類別。
第二十九條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且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壹)在職職工住院,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5%,壹類醫療機構95%,二類醫療機構90%,三類醫療機構88%;
(2)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7%,壹類醫療機構97%,二類醫療機構95%,三類醫療機構93%。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年15萬元。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達到最高支付限額後,超出部分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具體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到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墊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