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1、危險化學品須向具有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爆炸品等購買前須經學校審批,報公安部門批準或備案後,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並保留報批及審批記錄。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購買前還須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報批同意後向定點供應商采購。對危險化學品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實驗室設置專用存放空間並科學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總量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化學試劑性質分類規範存放。
3、管制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須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劇毒化學品執行“五雙”管理(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壹起存放,有專人管理並做好貯存、領取、發放情況登記。
4、易制毒化學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賬冊保存期限不少於 2 年;易制爆化學品存量合規,設立專用存儲區或者專櫃儲存並有防盜與防爆措施,符合雙人雙鎖管理要求;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應當有專用賬冊,設立專用存儲區或者專櫃儲存。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原則
各實驗室應根據自身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細則,開展安全檢查,對全員進行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全體人員要樹立“安全第壹”的思想,遵守實驗室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設施(措施)和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在使用生物、化學試劑前要了解其危險性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處置預案。凡發生事故者,研究所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