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社會醫療機構和個體醫生須提供);
2、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含量;
3、相關衛生技術人員證明材料;
4、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5、涉及醫療器械的提供儀器的技術資料和批準文號;
6.診療機構名稱應當填寫執業許可證和診療科目的批準號,不得隨意冠以行政區域或者分解為診療科目;
7、診療內容應簡單明了,不得塗改,不得粘貼。二、醫療廣告內容限於以下項目:
1,醫療機構第壹名;
2.醫療機構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醫療機構類別;
5、診療科目;
6.床位數;
7.咨詢時間;
8.聯系電話號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符,並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應當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