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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四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和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儲存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油庫、加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適應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和存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其包裝上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應在包裝上粘貼或系上與包裝中的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控、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和設備,並按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壹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生產、儲存設備進行年度安全評估;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每兩年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壹次安全評估。第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配備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第十三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使用情況,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或者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備專用防護用品。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標誌。應定期檢查儲存設施。第十六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第十七條: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體和其他容器,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小心。嚴禁撞擊或拖拉。第十九條運輸爆炸物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時,保衛部門應當派專人押運,押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得在繁華街道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強行通行。第二十條禁止用電瓶車、自卸車、自行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鏟車、叉車、自卸車運輸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品。第四章罰則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設備的,扣除本單位月工資總額1% ~ 5%,性質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編制安全技術規範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本單位月工資總額的0.5% ~ 2%;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扣本單位月工資總額的0.5%~2%,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壹)未按照要求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二)未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設專庫或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檢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進行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要求,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定期檢測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和使用情況,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和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和誤用後未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未經過考試並取得崗位資格的;(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無押運人員的。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未立即上報的,扣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危險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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