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藥品銷售有哪些要求?

藥品銷售有哪些要求?

第三章 00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00 第十四條 00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00《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限和經營範圍,有效期滿重新審核發證。

00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00第十五條:00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00(1)有依法取得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00(2)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00(3)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00(四)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00(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00第壹千六百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依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方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00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00 第十八條 00藥品經營企業購進、銷售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00 第十九條 00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核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替代處方所列藥品。有禁忌癥或用量過大的處方,應拒絕調配;如有必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00第二十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並執行藥品儲存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出入庫必須執行查驗制度。

00第二十壹條00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銷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00城鄉集貿市場不得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在城鄉集貿市場設點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上一篇:賭王放兒子國外躲30年,明明是梁安琪親生,為何讓何超瓊管
  • 下一篇:為什麽有些人覺得婚姻不幸的人就壹無是處呢?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