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醫療衛生系統):定義基本上與《辭海》上的定義壹樣,是傳統意義上的藥師,即:指接受過高等藥學教育或在醫療預防機構、藥事機構和制藥企業從事藥品調劑、制備、檢定和生產等工作並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的高級藥學技術人員。
臨床藥師(醫療衛生系統):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從業藥師(藥品監督系統):沒有明確定義,是執業藥師的壹種補充吧,相關論述如下:自1994年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管理工作取得了進展,形成了壹定規模的執業藥師隊伍。但由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人數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
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直接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推進,影響了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在繼續大力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同時,吸取壹些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近壹段時期內在藥品經營企業實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須按照考試考核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從業藥師資格認定的人員進行考試考核。 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印制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2004年6月30日以前還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從業藥師人員,不再具備相應的職責。農村藥品經營企業藥學從業人員(藥品監督系統):被業內習慣上稱為赤腳藥師,也沒有什麽具體的定義,相關論述如下:在縣以下農村藥品零售企業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藥學從業人員:(壹)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壹定的藥學實踐經驗;(三)未取得執業藥師、從業藥師資格。